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
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人员工作行为,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推动教育督导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教育督导人员被确定参加某项督导活动至该项活动开展之前,不得与被督导单位直接联系,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的拜访或邀请;凡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教育督导人员到达或离开被督导单位的交通工具由督导实施机构负责;督导活动开始和结束时,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在县界的接送;开展督导评估时不得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不得接受层层陪同。
三、教育督导人员一律住被督导单位下属招待所(宾馆)的单间或标间,被督导单位无招待所(宾馆)的,可就近住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标准的宾馆,并按规定结算住宿费。
四、教育督导人员原则上要在被督导单位食堂内就餐或就近安排工作餐,且一律不得饮酒,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就餐费。教育督导人员不得邀朋唤友让被督导单位招待,评估期间不得单独外出就餐。
五、教育督导人员应深入细致开展工作,不得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要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认真进行核实,及时收集相关的佐证材料和原始证据,必要时应取得被督导单位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六、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在评估记分时必须坚持标准,不能掺杂感情成分,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给被督导单位记分。
七、教育督导人员应当与被督导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合作的工作关系。既要讲原则,讲纪律;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不得居高临下和态度粗暴。
八、教育督导人员不得参加被督导单位举办的文艺演出,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
九、教育督导人员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烟酒、特产、有价证券、红包等任何形式的馈赠。
十、教育督导人员不得借督导评估谋取私利,不得对被督导单位提出任何与督导评估无关的要求。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督学、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及教育督导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权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